汕头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实施办法

2024-05-02 01:20

1. 汕头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实施办法

第一条 凡台湾投资者以公司、企业或个人名义来汕头投资的,除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外,同时按照本办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第二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在我市投资举办独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台胞投资企业),或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和合作生产;可以用自由兑换的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也可以购置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和房产、设备,或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投资。第三条 台湾投资者可从汕头市及所辖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引进项目中选择投资项目,也可以自行提出投资项目或划片开发的意向,向市或投资地的县(区)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投资改造工交老企业项目的向经济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中,属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由我方合资、合作者负责申请;属举办独资企业和其他形式投资的,由台湾投资者直接申请或委托在大陆的亲友、咨询服务机构等代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证件。第四条 台胞投资企业的审批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办理。凡属本市或各县(区)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在接到申请设立企业的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证件之日起30天内(其中审批立项8天内,审批可行性报告和合同、章程22天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凡属本市或各县(区)审批权限以外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在接到正式申请的全部资料、证件之日起5天内转报上一级审批部门审批。凡获经批准的台胞投资企业,申请人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市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财政局和有关银行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财政登记和银行开户等有关手续。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财政和银行等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分别于2天内办妥有关手续。第五条 国家对台胞的投资及其他资产给予保护,不实行国有化。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因修铁路、公路等)而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相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台湾投资者可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汕头分公司投保投资(包括政治风险在内)的各种保险。第六条 凡经营期限不足10年的台胞投资企业,其所得税税率按应征税额减征20%;凡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台胞投资企业,可分别享受下列优惠:
  1.台湾投资者投资举办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3年免征所得税;从第4年起,4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的年度,其所得税税率按企业所在地现行税率征20%。
  2.台湾投资者投资举办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工业企业,或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以及开发性项目,在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年度,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台湾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如继续在汕头再投资,期限在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50%。若在汕头再投资、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期限在5年以上的,全部退还期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经营不足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台湾投资者独资经营的发电企业,其燃料来源自行解决,且向本市电网供电者,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和第二款规定优惠税率待遇。
  4.台湾投资者在汕头举办合资建设港口、码头的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所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减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申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还可适当延长减免税的年限。
  5.台湾投资者在汕头市区举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地方所得税。
  6.台胞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以及台胞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数量合理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
  7.台湾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8.台胞投资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也可不留残值。
  9.台胞投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由海关实行监管。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10.台湾投资者举办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的产品,确需内销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
  11.台胞投资企业的建设项目(不含土地和房产开发),免缴市政建设费及教育附加费。
  12.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厂房、水、电和运输、通讯设施,优先给予安排,并按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13.台胞投资企业自身外汇平衡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调剂解决;人民币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用其自有外汇通过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解决。
  14.台胞投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3年。

汕头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实施办法

2.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的交流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作为投资者(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投资。
  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或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名义在本市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台湾同胞投资事宜,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主体资格,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台湾同胞投资者应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证件;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核发台湾同胞投资主体资格确认证书。
  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台湾同胞投资主体资格确认证书,可享受国家和本规定规定的优惠待遇。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的有效证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名义投资的,包括:
  (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证明文件;
  (三)经过公证的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
  (五)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
  对台湾同胞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包括:
  (一)户籍证的影印件;
  (二)身份证;
  (三)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投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开办的其他类型的企业;
  (二)参股、购买现有一般性企业;
  (三)承包或租赁除重要交通、港口、通讯以外的企业;
  (四)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房产;
  (五)取得土地使用权,单项开发或成片开发经营房地产;
  (六)参与基础项目建设并取得经营特许权;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第八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下列项目:
  (一)能源、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基础工业;
  (二)技术水平高、产品新颖、适应市场需求和增加出口的生产性项目;
  (三)农业新技术、优良品种引进和农业综合开发;
  (四)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国家、省和本市限制和禁止的除外);
  (五)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项目;
  (六)改造现有工业企业;
  (七)卫生、教育和体育等公益事业;
  (八)国家、省和本市鼓励的其他项目。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设立金融机构。
  台湾同胞投资者设立的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经营外币和人民币业务。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批准可以从事下列商业活动:
  (一)设立商业机构及代理机构;
  (二)举办台湾产品展销和寄售活动及在各种展览中设立台湾产品展位;
  (三)设立中介机构,从事政府允许的信息、咨询等活动;
  (四)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进行贸易;
  (五)设立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
  (六)合资、合作兴办旅游企业或投资旅游开发项目;
  (七)兴办台湾同胞子弟学校。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待遇外,同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提供所需土地;生产用地0.6公顷(10亩)以上或项目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其地价款可以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交50%,其余在二年内分期付清。
  (二)企业所需场地,投资建设期间和投产后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从第六个生产年度起十年内减半计收。
  (三)优先提供所需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
  (四)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周转资金及其他必要的借贷资金,银行给予优先贷款。
  (五)免缴地方所得税。
  (六)凡生产产品出口,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征出口关税。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生产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优先提供必要的配套生活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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